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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世灞鍋爐廠有限公司(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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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廚具櫥櫃商業同業公會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廚具櫥櫃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維持並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矯正營業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必要時得於各縣市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二、辦理會員參加投標比價會員資格之證明與其他服務之事項。
三、商場市容規劃建議及對員工之互助、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險、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四、配合經濟發展介紹指導及拓展對外貿易、並籌辦或參加國內外商品展覽事項。
五、承辦政府委託業務事項。
六、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篡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七、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
八、關於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持及遇有事面恐慌等情事之維持及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九、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保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各種不�袗�廚房器具、櫥櫃、裝設、材料買賣,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家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會籍資料卡,登記事項表及設立登記核准文影本、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推派會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該公司擔任職員為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會員遴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銷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徹換。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得享之權利。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防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倨月經勸告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會費欠繳費滿一年,經停權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十六條: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者,經本會予以通知限期入會,於其加入時,溯自其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於入會繳納之,逾六個月仍不遵行者,得報主管機關通知其入會,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失時撤銷之。
第十七條:依章程所處之罰鍰,經停權再行催告欠繳會員滿一年以上仍未繳納者,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與責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當場由當選人擇一擔任之,否則以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廿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情。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兩次以上不請假而缺席者,報請主管機關准由候補遞補之。
四、處理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廿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召集時得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區之便利分組,依各組會員代表人數比例推選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連續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另行改選。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月負擔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三、每月捐款:每位會員每月負擔參佰伍拾元。
四、委託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樂  捐:會員及有關廠商自由樂捐。
七、其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八、開標公告傳真手續費:每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貳仟元。
九、優良廠商工程贊助金新台幣陸仟元。
   以上(二)、(三)兩項,每個會員每月共繳新台幣伍佰元,全年(十二個月)共新台幣陸仟元。
   前(二)、(三)、(八)項,每會員每年應繳交新台幣捌仟元。於每年度底,換發次年證件時,一次繳清之,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等概不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定於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製成總報告書,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會計每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第四十三條: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於71年10月12日成立大會通過施行。
     81年3月13日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1年4月12日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0年4月8 日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4年3月20日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112年3月3日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新北市廚具櫥櫃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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